欢迎来到得宠网,您可以在这里系统的学习到有关宠物饲养等专业知识!
首页 > 网友投稿 > 正文
葛夕真头像
葛夕真

2023-06-18 17:06:01

游客

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今天得宠网给各位分享廉政考核办法从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全文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领导考核的四个标准?

主要有德,能,勤,廉。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忠诚、尊崇*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纪律追责问责处理办法?

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按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包括协助同级*委组织协调*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组织和*员违反*的章程和其他*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纪的决定;受理对*组织和*员违犯*纪行为的检举和*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一般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第六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协助*委落实*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认真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与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委(*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未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导致问题多次发生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现象,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故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现象,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未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擅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销毁或存放信访件,或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大问题不予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或帮助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发生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擅自篡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故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实施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问责实施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应当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实施程序
(一)受理。问责实施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有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启动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核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组**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四章 录 用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和各级人民**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第五章 考 核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第六章 奖 励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反向考核什么意思?

反向考核指的是上级组织对即将提拔任命的下级新干部的多种考核方式中的一种。也就是上级组织为了全面考核干部时,除了平时对该干部进行正面考核的方式外,也就是从德、能、勤、绩四方面正方面考核外,还反向考查该干部有无存在的污点,如道德轮陷,以权谋和,拉干结派,工作及作风问题,廉政问题的反向考核,从而全面衡量该干部是否该留任或提拔或革职。

版权声明:本站所提供的文章、图片等内容均为用户发布或互联网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客服人员删除。

5

精彩推荐

暂无评论

文明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