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七个基本的类别。
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二,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
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该条的规范,例如**坑道,水下等作业行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
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
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
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
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
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
一般农历十五附近 下午的时候~! 海浪不大,请放心~!没有危险~有贝壳冲上来的~!用农历的日期*0.8得出的即为涨潮时间 不过此日期不大于15 多于十五就减去十五后再乘以0.8
比如农历八月23就是23-15=88*0.8=6.4
6.4就是六点24分 每天两次潮最高都是这个时间最低潮就是这两个时间的中间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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