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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梦枫

2023-08-30 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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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木器厂里(木器厂里面有粉尘吗)

今天得宠网给各位分享木材质量纠纷案例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在木器厂里(木器厂里面有粉尘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在木器厂里,常用胶水粘木料,这种胶需要在100℃的温度下才能使用,温度再高就会熬焦

在木器厂里,常用水胶粘木料,这种胶需要在100摄氏度的温度下才能使用,温度再高就会熬焦,失去粘性,所以工人师傅熬这种胶时用双层锅,两锅之间装这水,这样就不会把胶熬焦了,这是为什么?

答:因为水沸腾是的特点:水一旦沸腾,温度就保持不变,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沸点是100摄氏度。所以,水上面的那一个锅中的温度就不会超过100摄氏度了。
懂么?

一道法律题目,请教!

(1)合法,
(2)乙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可根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乙方先履行其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行政法的几个问题!!!急急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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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案例分析一(高分)

  这实际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但是在三方第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是不一样的,表现为对于本人而言,表见代理因属于无权代理而无效;对行为人而言,可能明知也可能不明知自己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相对人而言,由于根据客观表现经过理性判断从而有理由认为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实际是对相对人提出来较高要求。
  1、可以拒绝履行。因为对于实业公司而言,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依据“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不可以拒绝履行。对于汽车厂而言,由于实业公司对终止秦代理权未尽通知义务,也未撤销其先前公函,汽车厂没理由怀疑秦的代理行为效力,也不可能知道秦已经没有代理权的事由,因此,根据“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是有效的。
  3、适用第49条。第49条就是学理上“表见代理”在法律上的表现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抛开学理上“表见代理”的说法,仅就第48、49条含义做个分析,应该能得出大致这样的结论: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善意相对人具有请求追认权和撤销权;另外,在某种场合下,无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样就比较清晰地反映出了合同法第48、49条的关系问题——第48条是对无权代理的一个普遍规定,而第49条是第48条的例外情况,相对于第48条而言是特别规定。另外,从“表见代理”成因来说,表见代理场合三方要么是本人过错,要么是行为人过错要么是本人和行为人混合过错导致相对人根据客观现象,经过理性判断,产生充足理由的信任。从这一方面来说,也只有承认“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才充分体现和不违背“过错自负”原则。因此,“行为人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是“表见代理”的效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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