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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依薇

2023-09-19 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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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包括)

今天得宠网给各位分享公证特点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包括)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公证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公证机构的基本特征如下:(1)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这是公证的最基本特征,表明了公证的立足点及其对象。即公证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同时,由于争议事项无法证明,公证所能证明的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非争议事项。这就把公证同以解决争议或纠纷为己任的制度即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以及调解区别开来;(2)公证由国家专门机构进行。国家专门机关即公证机构,就是公证处,它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公证证明权。这使公证具有国家专门活动的性质,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也因其可靠性、权威性而同时具有了适用上的广泛性与通用性的特点,即其证明力不受地域、行政级别、行业等限制而可通行使用。这就把公证同众多有权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及事实做出证明的一般机关和组织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区分开来,后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书在权威性上比公证证明低,且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3)公证依法进行。这是公证作为国家专门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公证文书法律效力的基础。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二是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一般还必须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而对于公证最主要的一类对象即法律行为来说,其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在于实体法的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二、去公证处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去公证处公证的,当事人需提供如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证明等;2、申请公证事项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3、申请公证机构公正的申请表等文书材料等。

公证文书的特点和分类!!

公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成立公证机关,对公民所要求公证的事项,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后,公主处如认为正确无误及合乎法律,便可发公证书。
由于公证处所能公证的范围很大,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的话,公民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向公证处申请输。现时公证书可以说得上是深入民间,在国内有很强的公信力。
中港两地交流日趋频密,港人需要公证的事项将会越来越多,公证必定成为境我具士在内地经商、婚姻、投资、诉讼等行为的重要法律环节,因此对公证这一概念不妨多些理解和运用。
中国公证制度概况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史。它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代,欧洲在15世纪就出现了世界最早的公证法,拿破仑的民法典中就作出了一系列公证的规定。
●公证的历史
公证制度在清朝末年修律时正式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一直都有推行公证制度,1951年9月3日**人民**委员会的《法院暂水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由市、县级法院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文革时期,受当时社会极左思潮影响,公证活动几乎停顿,仅保留涉外公证归法院办理。直至1982年,中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颂布了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重新确立及推行公证制度。
●公证处架构
按照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内地的公证职能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处的设置从县、市至省都有,彼此承办的业务并无区别,但省公证处受理范围则更大些。各级公证处彼此之间互不隶属,但要接受当地司法厅或司法局的管理和领导,像省公证处就由省级司法厅直辖管理,而县公证处则由县司法局管理,两者不存在直属领导关系。
每间公证处设有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和副主任。公证是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干部管理的规定任免。
●公证的意义
公证制度的特色,在于国家特设专职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权。在这种制度之下,公主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民事权益的法律行为,如收养、继承等,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如债权文书等,按法定程序审查后而加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为。由于公证处为国家机关,且公主书签发前有法定的审查手续,是以经过公证的文件,在国内一般是有很强的公信力。
时至今日,内地的“公证”已为人们广泛使用。大至企业收购、合并、土地拍卖、银行巨额贷款,小至公民婚嫁、继承、买楼或出国留学,无不与公证息息相关。公主书使用范围遍达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可见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使用公证已非常普遍。
●香港的公证
由于英国并无公证制度,与英国一样,香港现时也没有专职的公证机关。一般内地所需公证的事宜都是由事务律师(Solicitor)办理,公证业务事实上也成为事务律师部分的业务。另外,事务律师并可考取成为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从而可以公证在香港签署的外国法律文件。
香港律师与中国公证员在公主文件职能上的分别颇大,基本上香港律师并不需要对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亦无须进行实质性调查。在文书内,只要当事人在律师面前宣誓,并声明文书的内容真实无误即可,律师在责任只限于在文书的形式及见证方面。如果文书内容失实,律师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严格来说,香港的律师只是负责“见证”而不是“公证”。
但作为中国内地公证员,他有责任审核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需要作出调查。若果文件失实,内地公证员可能就要承担“失职”甚至“伪证”的责任。
在八十年代初期,为解决香港法律文书在内地使用时必须公证的需要,中国国务院司法部委任了八位香港律师,作为司法部在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其后委托人数不断增加,到2002年6月底时,受委托的香港律师数目已增至二百三十多位。
什么事项需要公证
依据中国现时有关的公证法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而言,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的事项,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申请办理。
基本上公证的事项可以分为几大类:
些事项根本无必要公证纯粹是公民按自己意愿而申办公证。若果这事项不违反法律,亦无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公证处是可以按个别情况接受办理。
四川省某公证处就曾办理了一次爱情誓言公证。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男女来到了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了爱的宣言:年轻的王先生保证对其女友韩小姐忠贞不二,如违背誓言,他将把全部家产让给韩小姐。王先生并将填好的爱情忠贞承诺书交给予了公证,公证处随即对双方立下了“爱之宣言”进行了公证,继而向这对年轻人正式颁发了公证书。这件事在当地被传为佳话,一时之间,多对“准新人”争相仿效。
对于追求时髦的前卫男女来说,在申办类似“爱情誓言公证”时有一点必须注意的。现行法律虽不禁止此类“公证”,因为此类“公证”仅表明申请人在某时某地共同的真实心声,并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办理公证的角度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当一旦涉及到日后承诺履行时,很可能会因法律上难以判断忠贞的标准,因而无法兑现或要求法院作出强制执行。
建议公证的事项
某村村民孙大妈,寡居多年,膝下一女两儿已长大**,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女儿则一直留在身边照顾自己。随着年事渐高,孙大妈希望自己过世后,财产能多给女儿留一些,可是又担心两个儿子到进争家产,搞得家无宁日,为此常常长嗟短叹。
春节时,孙大妈的甥女孙某上门拜年,听孙大妈诉完若后,在司法局任职的孙某当即建议孙大妈到县公证处专门办一张遗嘱公证,把财产分成四份,女儿占四分之二,两个儿子各占四分之一。由于公证书有法律效力保障,将来子女们就不可能有异议而引起纷争。孙大妈听后,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于是就找到公证处办了遗嘱公证,未来分家产纷争的隐患,缍被消弥于无形。
就上述例子而言,在中国订立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设立方式有多种,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等。在上述各类遗嘱中,除了公证遗嘱外,其它形式的遗嘱都可通过委托律师办理,并由律师见证予以证明。
从现行法律及依法律效力层次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要高于律师见证遗嘱。举个例子说:某人先是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其大儿子,继而在未正式撤销该公证遗嘱的情况,又通过律师见证立下另一书面遗嘱,改将财产全部赠予慈善医院。那么在日后继承时,应该照哪份遗嘱执行呢?
答案只能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一经设立,不管先后,其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且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所谓法定程序,即指立遗嘱人需要变更、撤销该公证遗嘱时,必须重新办理公主手续。是以孙大妈在公证处办了遗嘱公证,是较为妥善的方法。
此外,公证处是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等事项;亦可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及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视乎需证机关是否要求公证这一程序。
以上公证的事项,除了国内公民适用之外,,变可提供给予外国签证部门一个很大方便。中国公民申请出国留学、定居时,有关其出生、学历、经历、婚姻均需要经过国内公证这一司法行为,成为外国签证官员决定是否批发签证的一个重要因素。
●必须公证的事项
此外,有些事项在国内是一寂静要办理公证的,否则该事项会在法律上会被视作无效。这一类事项之所以规定必须经过公证,因为此类事项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及诉讼,或直接涉及国家或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公证这手续,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明确肯定,避免了日后产生争议及引起诉讼。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1.房地产的二手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等;
2.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
3.**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4.银行的抵押贷款;
5.商品房境外销售;
6.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等。
提存公证
在中国国内,除了有些事项是必须由公证处公证外,公证处亦可代当事人草拟公证的文书,形成了隹处成为一个可以提供信用中介而有公信力的服务机关。其中一类愈来愈为中国公民所乐意接受的服务,就是提存公证。
所谓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将该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负责予以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领取标的物的公证方式。
●死后的提存公证
某公证处曾收到过这样一个提存公证申请。
蓝先生与蓝太结婚20载,感情甚笃,夫妻俩开了一家制衣厂,收入丰厚。不久前蓝太患上重病,可能不久于人世。出于对女儿的疼惜,蓝太与丈夫约定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提取40万元存放在公证处,在女儿满25岁时才能亲自从公证处取出该款。这样一来,蓝太就不用担心在自己身后女儿的利益没有保障,更不用担心女儿今后的婚嫁礼金没有着落了。当然,该公证处在审查蓝这份申请后,结果遂了蓝太的心愿。
●买卖在提存公证
此外,公证更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信用中介机构。现今在国内,特别是在商业领域,由于全面性的信用机制尚未建立,很多金融、贸易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在这种经营气氛之下,任何一方一般都不愿意先履行义务,例如卖方生怕交货后就拿不到货款,买方则惟恐付了款后卖交不了货。在这种情况下,提存公证作为一种信用中介服务,很容易便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以下是一个买卖双方经过公主而造成交易的例子:
香港居民景某,在深圳有一套住房需出售。经朋友介绍,深圳居民汪某看中这套房子,并与景某就售房事宜达成了协议,房价定为30万。但双方对如何交房及付款则各存疑虑,谁也不肯吃亏。由于无论是先付款抑或先办房产证,总有一方是先要承担风险,最后双方相约来到公证处办理的提存公证。
公证处首先帮他们拟定起草文件后签署,之后汪某先把购房款交给公证处,并由公主处封存,景某则协助汪某办理产权转名手续。在汪某拿到已转名房产证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公证处把全部购房款一次过支付给景某。这样,汪某如其所愿拿到房产证,而景某也顺利拿到30万的现金支票。整个交易过程既安全、又有序,双方均感满意。
证据保全及强制执行公证书
内地的公证书的用途是可以多方面的,除了有些事项法律规定是必须公证的外,有两川公证书亦在内地亦十分普遍,即证据保全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
●证据保全公证书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就必须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来说服法官。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一般具备很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成为官司成败的关键。以下为一个公证决定官司胜诉的例子:
广州张女士一日外出,被一辆拖拉机撞成重伤,事后肇事司机通过关系找到交警队的熟人进行了现场勘验。两天后,张女士的丈夫也聘请了专业人员赶到县公证处,申请对事项现场再作勘验,并特别要求申办证据保全手续。张女士的丈夫主要害怕日后有关部门处理不公,到时手上有证据才可以反驳。
公证处按照张女士丈夫的要求,随即派员陪同有关专业人员一同赶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拍了照片,之后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果不其然,此事后来终于诉诸法院。庭审中对方提交了交警的勘验报告,该报告认定张女士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张女士马上向法庭提交了重新勘验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法官当庭确认了该公证书的真实性,确认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并应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显而易见,此份证据保全公证成为该案转败为胜的杀的锏,其作为证据的高度证明力,无疑地是得到法院的肯定。
●强制执行公证书
内地还有一种特殊性的公证书,叫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这类公证书一般仅限于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没有疑议的,由公证处在该文书上注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约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因而大大减少了浪费在程序上的时间及无谓的诉讼费用。以下为一个利用强制执行书而达到成功讨回债项的个案:
失业青年刘某打算开家士多店,但手磁头紧张,于是起好友李某。遂向李某提议借款5万元,半年后还清。李某表示可以,但提出大家“先小人,后君子”,一起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这样大家都落得放心。刘某当即拍板同意,次日双方一齐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在邻取了公证书后,李某随即到银行提款把5万元当面交给了刘某。时隔不久,刘某的士多店开张,生意蒸蒸日上。
转眼半年过去了,刘某一直忙于士多店生意,早把借款一事抛诸脑后,李某三番五次追讨,刘某始终推说生意差,无钱还。两个月又过去了,李某见刘某有心赖账,便即揣公证书向当地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的次日,法院负责判决执行的执行庭向刘某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限令刘某在一个星期内偿还李某的借款,否则即对刘某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刘某见李某采取了行动,而且更想不到来得这么快,终于在限期内的第二天,亲自带着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法院执行庭当面交给予了李某。这样,李某既无须聘请律师发律师函追讨,又无须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顺顺当当地收回了借款。
在香港,如果发生同一情况的话,李某就只能提出民事诉讼。若果刘某提出反驳理由,则官司可能拖延一段时间。比较之下,内地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效力,在时间上和程序上是快捷和简单得多。
公证的程序
在中国,公证事项有既定的办理程序,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一般公证程序分为三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需要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当事人。现以一个财产继承公证为例,简单介绍公证的早办程序。
甲为广州市一退休工人,其妻早逝,育有一子一女,即乙和丙,两人均已长大成家。在2002年4月,甲因病骤逝,遗下座落于东山区的房屋一间,及银行存款8万元。由于甲生前未留下遗嘱,乙与丙经协商后,为免以后纷争,决定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以明确各人财产份额。
●申请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公证,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如果甲有两个物业在不同地区的话,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区的公证处。由于甲只有一物业位于东山区,因此,乙、丙应向东山区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乙、丙申请时首先须填写公证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者的个人数据、请求公证事项、有关材料及证人姓名等。此外,乙、丙还应向公证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乙、丙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户口簿;
2.甲的死亡证明,以证明死者确已死亡;
3.房屋产权证明与银行存折以证明死者遗产范围;
4.有关甲的亲人资料及证明,有以证实甲与乙、丙的父子、父女关系,以及没有其它继承人。
公证处在审核上述材料后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受理通知单发给乙、丙。在乙、丙
按规定标准交纳公证费后,公证处便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审查
在申请受理后,公证员会通过询问证人、现场勘验、进行鉴定、调查取证等不同方式收集证据。当公证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说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签署。
此外,公证员会按照乙、丙提供的数据,对所受理的财产继承进行审查。一般是询问乙、丙所提供的相关事实,如该房屋的居住状况等。公证员有需要时,亦会到该房屋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查询以便了解房屋及使用权人的情况。
●出证
在审查后,如公证员发觉申请本身存在问题,例如有不真实、不合法事实或文书时,公证员是有权及有责任终止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拒绝公证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程序。
在对继承事实确认无误后,公证处会正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载明乙、丙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方遗产及取得各自继承的份额,即各占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至于银行存款,则各人分得4万元。
随后,公证处会通知乙、丙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这就是第三项程序“出证”。至此,该继承权公证顺利结束,但产权证的手续须另外办理。
●特别程序
上述为公证的正常办理程序。此外,公证不有一种特别程序,但这种特别程序是辅助性的,只有在正常工作程序难以完成公证目的时才采用。例如公证处需要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公证事项时,由于在此类情况下并无可能实时发出公证书,一般的公证方式是承办公证员亲临现场,在对现场情况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审查核实后,如无疸则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建筑工程招标公证书、拍卖公证书等均属此类。
公证的公信力
在香港,一般订立遗嘱、楼宇买卖合约、抵押等均可由律师办理,律师完全可以充当公证的角色。但是在内地,同一文件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话,其认可性及公信力均比较由律师见证的大得多。公证能够有这样大的公信力,主要为以下的原因所造成:
●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机构
内地公证处原来就是**机关,自建国以来一直是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属于**的事业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同属于服务社会性质,其存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由于中国公民长期以来都比较服膺**的权威,况且公证处是代表国家名义行使证明权的机构,文件出问题时跟进责任容易,因此在传统上,公证后的文件,公民一般是有较大的信心。
●国内缺乏公证职能的中介
在国内,除了公证处外,也的确并无其它中介组织可以承担起公证的职能。即使是律师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尽管体制正在进行改革,例如逐步脱离司法部门的直接管理,但改革仍需一段时期,律师行业长期以来年流弊及不足,亦无可能一下了改变过来,故现时律师见证的文件,其认可程度仍远比不上公证文书。许多**部门,例如房管局等,在公民申请办理相关事务时,如二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继承等,均会要求出具有关的公证书,否则视为未能生效,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公证书有严格的规范性
公证书发出时其实是有很严格的规定。公证背后的行政程序,甚至是公证书的格式,有关公证法例均有清楚界定,公证员务须遵守,不同省份、级别的公证处之间所造成的差异一般很少,其规范性及统一性大大减少认可时的疑虑。例如:
1.不同公证书虽然有不同的内容,但公证书的纸张、字体大小及内容格式均有规范。
2.每一张公证书必须有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数据、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及出证日期,缺一不可。
3.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更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4.公证处必须留存公证书原本一份,以便日后有需要时核对。公证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归档时依《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因此公证处日后追查文件十分容易。
5.如需要时公证书会由公证处直接寄往需证机关,另一份由当事人领取,伪证及更改
公证书的机会因而减少。
●公证书必须经过审查程序
公证员有责任对要求公证的事项作出调查及证实,包括实地调查,有需要甚至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专业知识人员进行鉴定、翻译,其目的是务求公证书发出时,其内容的真实性是毫无疑问。
一般公证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有权拒绝公证。如公证处不可能公证的话,则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均可申请复议。因此,公证书在发出前,甚至是发出后,无论在行政及复核的程序上,基本是十分公开,环环紧扣,步步严密,要求亦十分严格。
综合以上原因,也难怪公证书在中国有这样大的公信力。
港人常需公证的事项
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港两地无论在投资、婚姻、文化交流方面,越益频密,港人因此而无可避免与内地公证制度接触。以下几项为港人常需公证的文件:
●寡佬证
“寡佬证”是最近十多年才有的名词,是指香港婚姻登记处的性命当的无结婚记录的记录证明书。根据中国现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当男女双方同意结婚时,如存在涉外因素(包括港、澳、台),涉外一方无论是男或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文件:
1.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无结婚记录证明书;
3.申请人未有在其它任何地方结婚的声明书;
4.如申请人以前曾离过婚的,出示离婚的文件;
5.如配偶已经去世的话,出示配偶的死亡证;
6.有关任职机构或经济来源声明;
7.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文件。
上述的寡佬证,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向香港婚姻登记处申请,付款后,如无问题由由该处
在一两天内签发。申请人的下一步手续应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声明书,声明并无在其它地方结婚,及声明内附上的文件属实。所签正副文件必须在司法部在港的窗口公司,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加章之后,再呈交内地有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合法文件具结。
不可不知,寡佬证在内地使用的有效期为签发日起3个月内,逾期不被接受。
●有限公司的文件
很多港人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内地贸易、合作、合资;但内地的机关,单从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根本是无法得悉有限公司的最新情况,及有关的商业决定是否经过内部的合法程序通过。因此,一般都需要司法部在港委托的公证,对此等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有文件,包括公司年报、董事、股东、注册地址、会议记录等作出公证。除会议记录外,委托公证人均可直接从香港公司注册署所提供的微型菲林,从而取得有限公司的资料后作出公证。
●内地诉讼的文件
内地的诉讼均需要以书面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办理,若果没有此委托书的话,以中国这样大的国家及全国有这么多的律师,法庭亦很难证明到庭的律师,是否有权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作为律师的权限。此类委托书的内容,一般都是十分简单,且无论是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都需要在香港的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
此外,由于内地的起诉状是必须由原告本人签署,因此起诉状亦须经委托公证人公证这一程序。
●授权书
港人在内地处理房地产买卖而需要授权别人处理时,有关的授权书亦须公证。不可不知,内地的房地产即使不是夫妇共同的名义拥有,只属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出售时房管部门都会要求配偶签名证明同意,授权书因此亦须配偶加签以资证明。
●其它文件
此外,港人作出声明书及证明文件属实项目,均会被要求公证,但数量一般不如前述项目的多。

公证文书有哪些类别

  (1)公证书
  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公证的效力和作用集中体现在公证书中,根据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2)公证决定书
  公证决定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而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根据规定,公证活动中的决定主要有: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回避决定、终止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3)公证通知书
  公证活动中的通知是公证机构向当事人通告公证决定或其他公证程序事宜的行为。通知分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三种。口头通知用于解决一些简单的公证程序性事宜,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书面通知是用于解决法定的或重要的公证程序问题的书面文件。公告通知是在无法进行口头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而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主要用于提存等特殊的公证活动中。
  公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成立公证机关,对公民所要求公证的事项,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后,公证处如认为正确无误及合乎法律,便可发公证书。公证文书是公证人行使的公证权的体现,就如裁判文书是法官行使的司法裁量权的体现。
  

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特点

您好,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
(一)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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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特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状如何

  特点
  (一)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公证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公证

公证,即人们所说的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保护我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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